近期,歌手杨坤起诉网红组合“四川芬达”(李某、蒋某)的侵权案件引起了社会群众的广大关注。这场风波不仅是明星与网红的矛盾碰撞,更折射出网络环境下名誉权、姓名权保护的法律困境。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我们有责任深入剖析这一事件,为公众厘清其中的法律要点。
事件脉络梳理
自去年10月起,“四川芬达”在各大网络平台持续发布模仿视频。视频中,二人刻意复刻杨坤在《中国好声音》中的导师造型,频繁使用与杨坤有关的“32 场演唱会”的网络热梗,并模仿其独特唱腔与标志性动作,搭配夸张搞笑的演绎方式,迅速吸引大量流量。这些视频因侵权风险被强制下架,账号也一度封禁。然而,解封后的“四川芬达”仍继续发布类似内容。今年春节过后,二人收到北京互联网法院传票,杨坤诉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定于3月份开庭审理。杨坤的诉讼请求涵盖删除侵权视频、多平台公开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内容。
法律视角深度剖析
1. 名誉权侵权
《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赋予民事主体名誉权,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侮辱、诽谤等行为侵害他人名誉。名誉作为社会对个人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是民事主体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第1027条则进一步强调,当文学、艺术作品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且包含侮辱、诽谤内容时,将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侵权者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音乐领域,歌手杨坤凭借独特的唱腔、鲜明的舞台风格以及长期积累的作品,已形成具有极高辨识度的公众形象。“四川芬达”的一系列行为,已涉嫌触碰名誉权侵权红线。
其一,他们以模仿杨坤嗓音作为视频创作卖点,成员李某使用与杨坤姓名高度相似的“阿坤”作为网名,视频背景中还出现杨坤相关商业 LOGO,这些行为使得公众在观看视频时,不可避免地将“四川芬达”与杨坤紧密联系在一起,满足了名誉权侵权判定中“指向特定人”的关键要素。
其二,“四川芬达”的创作充斥着大量低俗化、丑化元素。在歌曲改编上,将歌词篡改为包含“扔粑粑”等不堪内容的语句,彻底扭曲杨坤原作品的艺术内涵;表演过程中,搭配夸张扭曲的“撅屁股”“挂档”等肢体动作,以戏谑、低俗的方式塑造出荒诞、滑稽的形象。这种创作手法,通过贬低、羞辱的方式误导公众对杨坤的认知,降低其在社会评价体系中的名誉地位,尤其对其音乐才能与行业声望造成负面影响,符合名誉权侵权构成中关于侮辱、诽谤的认定。
2. 肖像权侵权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肖像不仅限于照片或影像,还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呈现的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
“四川芬达”对杨坤的模仿行为,存在明显的肖像权侵权嫌疑。一方面,二人刻意复刻杨坤在《中国好声音》中的导师造型,从穿着相似服装、模仿标志性发型,到还原舞台上的招牌姿势,这些外在形象特征具有极高的可识别性,足以让公众将其与杨坤紧密关联。而整个过程中,并无证据表明他们获得了杨坤对于使用其形象特征的同意授权,初步符合侵犯肖像权中 “未经同意使用肖像”的情形 。
另一方面,“四川芬达”在视频中通过夸张放大的低俗动作,以及篡改歌曲内容等方式,对杨坤的形象进行了丑化和污损。即便未直接使用杨坤本人的照片或影像,同样属于对杨坤肖像权的侵害。根据法律规定,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存在丑化、污损他人肖像的行为,就构成侵权。
3. 著作权侵权风险
著作权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产生,赋予民事主体特殊权利。“四川芬达”发布以杨坤原曲为模板的改编作品,若未经授权,可能侵犯杨坤对作品享有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存在侵权风险。
律师专业建议
在互联网创作日益活跃的当下,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姓名权保护面临新挑战。对于网络创作者而言,创意表达应坚守法律底线,娱乐调侃需遵循合法、合理原则,杜绝以侮辱、诽谤等侵权方式获取关注。而公众人物在权益受损时,也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