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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推广、宣传系同名小说改编,但实际上内容与小说无关,构成虚假宣传—小说《庆余年》案

发布时间:2025-08-21 13:24:16


案件简述

原告玄某公司系小说《庆余年》的著作权人。原告盛某公司经授权开发“庆余年”手游(以下简称权利游戏)并授权原告数某公司运营推广。被告奇某公司在其运营的一款游戏中使用“庆余年记”“庆余纪手游”“庆余纪”“庆余皇朝”等作为游戏名称,尤其突出“庆余”文字,在多个平台上提供下载,该游戏与权利游戏无任何关联。奇某公司还将“庆余年”作品中的“五竹”经典人物形象作为游戏图标使用。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奇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经法院审理认为,“庆余年”并非固定搭配词语,随着电视剧《庆余年》的播出和同名手游的大量宣传,“庆余年”名称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在盛某公司、数某公司发布推出权利游戏、并在电视剧《庆余年》播出后不久,奇某公司即在第三方游戏网站上介绍、提供权利游戏下载,但未使用游戏的真实名称,而使用与“庆余年”相似的游戏名称及与“五竹”人物头像基本相同的图标,或在人物头像中使用“五竹”的蒙眼特征,并在多个网站中介绍“庆余纪”是一款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游戏。这种宣传方式使相关公众看到游戏名称、图像及内容介绍后第一时间即联想到该游戏是否与“庆余年”存在关联性,易对相关玩家产生误导,继而提高游戏的关注度和下载量,抢占游戏市场和吸引玩家,以此获得更高的收益。奇某公司明显具有通过攀附“庆余年”作品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和过错,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小结

本案中,奇遇公司在宣传推广其运营的游戏时存在两项侵权行为,一是使用了知名小说《庆余年》中的“五竹”人物形象,构成对美术作品侵权,二是在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庆余纪”“九州庆余纪”“庆余皇朝”“庆余年记”“同名小说”等文字表述内容,足以使得玩家误认为该游戏与《庆余年》存在联系,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著作权侵权部份,其实比较常见,也比较容易理解,这里不再过多赘述。这里提及的虚假宣传也是在对游戏运营、推广的过程中需要特别重视、关注的地方,其核心特征就是“说假话”,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宣传内容中说是根据同名小说改编,以及拆分使用“庆余”“年”等字样,但实际上侵权游戏的内容上看,完全是和《庆余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搭便车”“攀附知名度”等各种行为很常见,无法完全避免。稍不注意,一旦不小心“越界”就可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