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新媒体行业网络红人与公司争议频发,董宇辉与东方甄选、李子柒与微念等案件走向大众视野,暴露了新媒体行业“人合性”的高度依赖与规则缺失的深度矛盾。新媒体行业核心资产是人的智力成果乃至“人”本身——即围绕着网络红人的人设、粉丝粘性与大众认知等。当公司核心资产严重依赖某位红人的个人产出,在账号具备一定体量之后,股东反目、IP争夺大战往往一触即发(注:行业泛称的“IP”或“个人IP”并非严格法律概念。在MCN业务语境下,其通常指以红人为核心、需明确权属的一揽子无形资产组合,主要包括账号所有权、内容著作权、商标权等财产性权益,以及涉及红人姓名、肖像等人格权许可使用的范围与方式。为指代便利,下文统称为IP)。
正如笔者在《网络红人与MCN签约策略法律指南》中所介绍的,界定红人与MCN的法律关系(独家演艺经纪全约模式、账号约模式、劳动关系模式、业务合作模式等,《签约指南(上)》中有详细展开)是理清纠纷的第一步。如红人在MCN中持股,则意味着其与MCN的合作关系已达到深度绑定,这往往对公司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创业之初股东关系融洽,但一旦公司治理出现权责错位、边界模糊、生态失衡的状况,极易产生收益分配与成果归属争议。
目前新媒体行业的封闭公司中普遍存在股东较少、股权集中、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兼任,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为公司僵局提供了土壤。然而并非所有红人都能与公司顺利切割并合法合规地取得账号所有权。实践中,更多案件会陷入各方长期对抗、内耗不止的循环。因此本文意在分析新媒体行业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并为该类案件提供救济路径参考。
一、 公司僵局产生原因:MCN公司在法律视角下的三重核心“病灶”
公司僵局是指因公司股东或管理层之间的重大利益冲突与分歧矛盾,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失灵,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对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期待落空,公司存续本身即可能导致股东利益受到损失的状态。而在新媒体行业,僵局的产生往往源于公司股东法律上的股权对等与事实上的资产控制权严重分离。
【典型行为模式】在此类纠纷中,一种常见且危害性极强的模式是:在对等股权(50%:50%)的架构下,一方股东利用其对公司核心账号的事实控制力,将账号从公司运营体系中单方解离、转移。此举将立即架空其他股东的法定权利,使公司治理机制彻底失灵,公司陷入事实控制权架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僵局。
此类陷入僵局的MCN公司,大多存在以下核心“病灶”:
(一) 红人IP权属与公司财产法律边界模糊,控制账号方易实施股东压迫
红人的内容产出有赖于团队的协作,若合作初期未在股东协议中对红人、执行方、出资方各自的贡献度所对应的收益比例进行合理量化,红人方具有稳定的人设与输出风格后,可能擅自停播、转移账号,而执行方可能将自身辅助执行包装成核心创造,抢占成果归属权,双方从合作共生变成互相侵权。具备红人外观的账号,其注册主体(个人实名认证)往往与实际运营主体(公司团队)不一致,一旦占股红人有机会擅自解离账号,即转移了公司核心财产,其他股东将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对MCN公司来说,账号的控制权意味着MCN公司资产及未来现金流来源的控制权,账号内容的发布是公司经营计划与发展方向的直观表现,在股份持平甚至不占优势的状态下,拥有账号控制权的一方仍然能够实质上实现股东压迫。对账号投入大量运营成本的MCN公司会在经纪约约定账号归属于公司,但如前期红人与公司之间、股东各方之间对账号权属约定不明,其他股东后续维权难度极大(诉讼中账号权属判断原则详见《签约指南(中)》)。
(二)集团股权设计与治理体系缺陷导致对账号资产的治理体系失效
在多数决机制下,如果公司股权设计结构失衡(例如控股平台中股东背后代表的利益阵营红人方与执行方表决权完全对等)、股东人数有限、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集团缺乏最终决策者,那么当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态度时,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表决多数,章程仅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却缺乏应对各方均不作为的弹性救济机制,股东的召集提议权将沦为博弈工具。关联账号后台的运营公司未单独约定治理规则,完全依赖控股平台的决策输出,会进一步放大股权缺陷的影响,运营公司的人事任免、资金审批、核心资产处置等关键经营行为也因控股平台的决策失灵而停滞,最终导致整个集团治理体系对于账号资产的治理体系完全失效。
(三)IP 争夺中的自救行为与法律边界冲突
僵局爆发后,双方常采取极端自救手段,却触碰法律红线:红人方利用实名认证优势,擅自解绑公司后台、转移账号控制权,涉嫌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方若采取扣留红人个人财产、曝光隐私等方式反击则可能构成侵权。同时,公司治理权责错位会进一步引发经营风险。红人方手握账号内容产出运营团队、商务接洽与合同管理,却非法定代表人,则面临无权对外履职的经营障碍;MCN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是出资方、执行方)与公司实际控制权分离,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却无法掌控核心资产,双方形成“担责者无实权,掌权者无名义” 的治理僵局。如果冲突进一步升级,任一方涉嫌转移公司资金达到数额标准,还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面临刑事追责。
二、权责归位与风险兜底的救济路径
结合文娱行业案件中当事人容易陷入情绪对抗的特点,需首先引导当事人跳出情绪,意识到情绪对抗零和博弈只会导致IP贬值、两败俱伤,回归规则解决问题的理性轨道,具体救济路径如下:
(一)紧急阻断资产转移,修复治理结构
MCN核心资产是账号、后台账户及现金流,紧急资产保全是后续一切法律行动的基础,因此须第一时间向相关平台正式发出权属争议说明及证据,申请暂停账号解绑、主体变更等关键操作;同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或财产保全,通过司法强制措施阻止账号被转移、处分或滥用。在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必须系统化固定核心证据,包括证明公司投入成本、证明账号收益归属于公司的证据以及账号权属合意证据。这三类证据共同构成主张账号作为公司法人财产的权利基础。与之同步,立即采取措施回收核心印鉴与控制文件,并以此为基础,向相对方发送要求返还资产、配合移交的法律函告,宣示公司法人财产权,明确单方转移资产行为的违法性质与赔偿责任,为后续谈判或诉讼确立主动权。受压迫股东可先尝试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内部救济,明确资产返还与管控方案,为多路径解决僵局创造条件。
(二)权属确权诉讼,奠定分配基础
若双方存在和解意愿,可先寻求平台方的争议调解,当协商无果时,则需要提起账号确权诉讼明确核心资产权属,主张账号及相关收益归公司所有,要求红人方返还账号控制权并赔偿损失,为收益分配提供法律依据。如双方能够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意向,明确账号及相关收益归公司所有,则接下来需要进行法律文件体系搭建,制定资产回收与利益置换的方案。在资产回收方面签订核心资产移交协议,同时明确利益置换原则,认可红人方的IP核心价值,同时调整收益分配比例。需注意的是,如一方持续控制账号从而构成股东压迫,受压迫股东需依托扎实的证据链强化谈判筹码,否则难以推动账号回归公司。
(三)受压迫股东的多种诉讼救济路径
红人作为公司股东,凭借对核心账号的实际控制优势,单方将公司运营依赖的核心账号从公司体系中解离并自行掌控,同时截留账号对应运营收入,甚至利用该账号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其行为涉嫌构成股东权利滥用,严重破坏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受压迫股东可基于不同维权目标,选择以下分层递进的诉讼救济路径:
其一,发起股东滥用权利损害赔偿之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红人作为股东,滥用其对账号的控制优势转移公司核心资产、截留收益、从事竞争业务,直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受压迫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红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需结合案件实际明确:直接损失包括账号转移后公司丧失的运营收入、因客户分流产生的业务损失、为维系公司运营支出的必要成本等;预期损失包括账号 IP 因僵局闲置产生的贬值损失、已签订商业合作因账号失控导致的违约赔偿或预期收益损失等。诉讼中需重点举证红人转移账号的行为、收益截留的事实、竞争业务与公司损失的因果关系,确保损失主张有充分证据支撑。
其二,主张股权回购之诉。受压迫股东可依据2023年修订《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核心在于论证控制核心账号的一方即便持股50%,也通过掌控主营业务、阻断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控制,构成实质控股股东且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进而触发回购请求权。
其三,发起司法解散公司之诉,该路径需作为兜底救济,谨慎适用。从诉讼动机来看,受压迫股东选择此路径,通常是在股权回购无门(如红人拒绝配合股权估值、公司无意愿回购)、核心资产持续贬值(账号闲置导致粉丝流失、IP 价值缩水)、治理僵局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打破(已穷尽内部救济),且继续维持公司存续将导致自身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极端情形下,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终结公司存续,通过清算分配剩余资产以挽回部分损失。但如核心账号已转移,提起司法解散将面临显著负面后果:一方面,公司核心经营资产已脱离控制,清算时可纳入分配的财产仅为留存的平台资金、办公设备等剩余资产,且需优先清偿公司债务(如房租、员工工资、税费等),受压迫股东最终能分配到的财产有限,无法弥补账号流失带来的根本损失;另一方面,解散清算过程耗时较长,期间留存资金可能因诉讼保全、债务清偿等被消耗。
(四)和解谈判与舆情把控,落地平稳退出机制
新媒体行业股东争议的核心解决思路,是通过规则化设计实现干净、平稳的合规退出,避免核心IP在对抗中贬值。利益分配须以清晰的账号权属确认为前提,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公允价值,并严格区分股权回购、资产转让等资金性质以确保税务合规;退出执行则需锁定每一项义务——从股权变更、资产彻底解绑到财务数据的共同审计,并要求退出方出具债务兜底承诺,以杜绝遗留风险;最后,通过将付款节点与核心履约行为强制绑定,并约定严格的相互保密义务,形成有效的履行制衡与舆情防火墙,最终在维护IP价值的基础上,达成人走股清、账实分明的法律终结。
三、行业启示:规则前置是最好的风险防控
新媒体行业的僵局,源于行业人合性的高度依赖与规则缺失的根本矛盾,而破局之道在于从追求模糊的生态掌控,转向构建权责清晰的规则体系,从而实现商业本质的回归。
首先,应通过协议提前界定权利、平衡利益并预设退出路径。厘清IP法律边界应作为首要任务,即在合作伊始,即通过股东协议等文件,明确划分人身权益(如姓名、肖像权)与财产权益(如账号、著作权、商标权)的归属。若账号由个人注册,必须签署《资产移交协议》并建立核心资产的共管机制,从法律上确立公司的运营主体地位。
股权架构应服务于长期价值绑定,设计动态股权、期权等弹性机制,以匹配红人IP贡献与运营方的资源投入,避免对等持股隐含的决策僵局风险。所有关于IP归属、收益分配、分红与退出的规则,尤其是账号回购的计价方式,均应在经纪合约与股东协议中予以明确。预设清晰、可执行的退出机制是避免后期争议的关键。协议中需针对合约期满、违约跳槽、重大负面事件等不同情景,约定差异化的股权处理方案与回购价格计算方式,确保任何一方退出时均有章可循。最后,必须坚持权责对等的治理原则,确保法定代表权与控制权相匹配。当发生争议时,应引导各方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资产确权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将冲突纳入规则框架内处理。
归根结底,红人与MCN的可持续共生无法仅凭信任维系,而必须依靠精心设计的规则作为基石。从源头系统性地筑牢权属、治理、分配与退出四大支柱,是规避未来僵局、实现长期共赢最为有效的投资。
文末寄语
本文旨在从实务视角,为MCN公司与持股红人之间的公司僵局提供一套系统的拆解思路与救济路径参考。该类纠纷的处理涉及核心IP的存续与商业价值的保全,其复杂性正在于法律判断与商业考量的深度交织。笔者专注于文娱与新媒体领域的公司治理与复杂争议解决,致力于为行业提供“财、商、法”一体化的合规与风控方案。若您作为MCN创业者、红人团队或投资方,正面临类似挑战,或希望对相关规则(如股东协议、IP归属设计、动态股权架构)进行前置规划,欢迎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