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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释明要求,仍拒绝提供游戏源代码用于侵权比对,可推定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5-08-21 11:33:20

案件简述

某梦公司和超角虫公司签订了《游戏产品定制研发合作协议》,约定超角虫公司为某梦公司定制研发<我狙打得贼准>游戏软件,且相关知识产权归某梦公司所有。但是,超角虫公司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上传了全面抄袭过后的<我狙打得贼六>版本游戏软件。故某梦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超角虫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某梦公司的鉴定意见类别存在错误,故不应予以采信,且其他相关证据亦无法证明超角虫公司构成侵权。某梦公司不服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超角虫公司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超角虫公司应当赔偿某梦公司300余万元。

小结

要点一: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如何就侵权游戏软件进行取证?

通常的取证一般是就权利游戏、侵权游戏的下载流程、下载途径、游戏运行界面/内容截图、充值付费截图取证。但是由于此类纠纷主张的权利基础是计算机软件故还需要特别就权利游戏、侵权游戏的软件包,比如APK(Android Package)文件包进行证据固定。以便后续进行司法鉴定,然后判断出权利游戏、侵权游戏从代码层面的相似度占比,进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此外,也需要特别注意司法鉴定的类别、方法(比如:应当使用电子数据类别,结果却使用了声像类别),如果出现有误,可能会很大程度动摇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可信度,甚至会直接不予采信。

要点二:如何从游戏平台方调取涉案侵权游戏的收入分成、充值流水明细?

由于此类信息涉及到游戏平台方、游戏运营/研发方的合作协议,一般情况下,即使法院出具函件要求游戏平台方提供相关的收入分成、充值流水信息,平台方往往会以双方不存在分成协议/合作为由无法提供(也可能是拒绝提供),众多的相关判决也表明确实如此。但是,如果在前期取证时,能够取证到平台方介入的相关证据,那么类似拒绝的理由就不成立了。可参考的证据情形如下:

要点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如何理解“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判断标准?

(1)其中“接触”要件,很容易通过证据予以证明;

(2)但“实质性相似”要件,由于软件著作权人通常难以取得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故权利方只要尽到初步构成侵权的举证程度,即可实现举证责任转移,被诉方应证明被诉软件源代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被推定满足“实质性相似”要件。

具体到3042号案而言,权利方已经进行司法鉴定意见比对,证明了相似度高达74%的情况下,如被诉方不认可该司法鉴定比对意见,则应该进一步举证被诉方不构成侵权,也即证明被诉方的软件源代码与权利方源代码不构成实质性近似(比如:重新组织鉴定)。但是,被诉方还在法院多次要求提供源代码后且均拒绝,也未说明合理理由,导致无法进行侵权比对,故依据法律规定,被诉方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