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看似“平常”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只因原告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准备中的意外发现,提交了一份补充证据,整个案件的发展方向随之改变,致使原本认为自己无责的被告二某宝公司被判对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应该保证有效投诉信息传递的顺畅,而不应成为投诉信息的黑洞。同时,基于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尤其是本案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如要求平台根据投诉人的简单描述及少量证据材料即准确判定侵权与否,显然超出了平台的应有能力与责任范畴。被投诉人对于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应主动自行停止被投诉行为,自会作出相应的判断及应对。而某宝公司径行判定投诉不成立,未履行上述转通知义务,结果导致被投诉人在本案起诉前未就案涉链接商品侵权收到任何警示,从而造成侵权行为的持续及损害后果的扩大,某宝公司存在较为明显的过错,应对涉案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店铺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2024)辽0203民初4194号
二审法院/案号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辽02民终4660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彩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一:张某某
被告二(上诉人):浙江某宝网络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
张某某赔偿彩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
浙江某宝网络公司就张某某赔偿金额中的2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办案手记
庭前准备中的意外发现,改变庭审策略
开庭前,律师需要对案件材料做一次全面的检查,梳理案件要点做好开庭准备。正是在庭前准备过程中,本案代理律师意外发现遗漏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证据,在起诉立案时未向法院提交。这个庭前准备中的发现直接改变了案件走向,补充证据后,本案由针对被告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单一庭审策略,准变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电商平台连带责任的双重诉讼主张,庭审难度和挑战明显增加。
面对来自两个被告的抗辩压力,紧扣案件主线
针对被告一的抗辩主张,代理律师紧紧围绕本案原告知识产权权属,明确本案侵权类型为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诉讼主张,确认被告一侵权行为是被告二连带连带责任的基础。被告二一贯基于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进行免责抗辩,代理律师抓住《民法典》第1195条“通知-删除”规则中平台的“通知责任”,举证被告二在原告同一时间的两件投诉中,仅处理一件而拒绝处理另一件。为证明被告二的过错,代理律师从法律规定的“初步证据”出发,对比两件投诉的内容,以证明原告的投诉通知已经符合法律规定,并对被告二的种种抗辩进行有效地回应。
沉着应对某宝公司的上诉,逐一答辩,“不战而屈人之兵”
某宝公司的上诉比一审时更“凶猛”,代理律师沉着应对、毫不松懈,认真准备答辩材料,特别注意联系一审庭审的内容,向二审法院揭示某宝公司上诉主张中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论点,并引用一审判决、补充提交新的证据,予以有力回击。经过二审立案后的多轮庭前博弈,最终某宝公司主动撤回上诉,我方“不战而屈人之兵”。